管理組織章程與管理規約

二、適用範圍

  1. 本管理規約以下各項辦法及規定,其效力及於本大廈所有住戶,持有人、受讓人、租用人或以後無論以何種方式取得本大廈建物使用之第三者。

  2. 本管理規約,關係全大廈之整體權益及其效力視同合約並具有法律效力。

  3. 所有權轉移時,原所有權人,須將本管理規則副本移交所有權取得者,並由最新所有權人切結同意本管理規約,並遞交管理委員會。

三、用途限制

為維護本住宅大廈環境安全與秩序,以確保本大廈之共同利益,各住戶不得轉作工廠、倉庫或色情等商業行為。其他行業或不法用途,如有違反可由管理單位會同管理委員會及政府有關單位,責其限期改善或遷出,並有強制執行權利。

第參章 經費 八、管理費用 1、本大廈管理費、設備維護費(原則上以產權所有之屋主為收費對象),如有代理、租借、轉售情況則視當時之使用人為主。 2、本大廈管理費、設備維護費、以各戶總建坪(含公共設施)為計算單位,管理及設備維護費之負擔標準由管理委員會議決。 3、管理費、設備維護費,各住戶須於按月繳交費用,逾期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辦理。管理費收費標準(含空屋認定)、大樓區分所有權人每坪收費42元,店面5折(每坪收費21元),空屋及法拍屋依照上述標準不予折扣。該棟頂樓或其他樓層同意出租(例架設基地台、廣告)等增進社區共同收益,回饋頂(10)樓或該層住戶5折(每坪收費21元),不同意者不回饋。汽車單車位以6坪計算(例車位號碼1-59號等),汽車雙車位以10坪計算(例車位號碼61-87號等)。(101.09修訂) 4、所有經費收支情況均由管理中心及管理委員會共同管制,按月結算,開列明細表,在次月 十日前公佈。定期存款未經住戶大會同意不得任意挪用。(100年1月增訂) 5、凡本大廈之各項費用收取,均需有管理委員會簽章之收費憑證為依據。其他任何憑證收據, 各住戶均應拒絕給付。 6、大樓頂樓空間如有出租(例架設基地台、廣告) 需經過住戶大會同意,設置於屋頂者,應經該棟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對於同意架設基地台或廣告等之區分所有權人,日後若有移轉所有權人之情形,亦拘束其繼受人,該繼受不動產所有權之人不得對已架設之基地台或廣告提出任何異議或反對。(101.09增訂) 九、所有權更改倘若各住戶之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即需通知大廈管理中心,並記錄於管理員職 務交接簿。否則,住戶仍需負責繳交一切管理費用。權利認定以雙月底之中午12時截止。 第肆章 管理規則 十、裝修守則 1、結構安全與大樓美觀。 為確保室內、外裝修不致於毀損本大廈原有之公共設施及住屋品質,敬請各住戶聘請負責可靠之承包商。 室內裝修,須通知管理室(室外須經管理委員會同意),並繳納施工保證金壹萬元。待完工後經檢查無破壞公共設施,且廢棄物亦清理完畢,即可退還保證金。否則管理委員會得沒收保證金,逕行僱工處理。 各住戶須負擔承包商於裝修時所引起之結構毀損、設備毀損及任何意外事件所造成之損失。 2、工程管理 裝修期間承包商需委派代表在場負責一切有關裝修事宜。 各戶屋主或使用人須瞭解負責人姓名、電話、地址,並嚴禁裝修人員至別樓屋遊蕩或休息。 公共場所及走道不准堆放或儲存工具及材料。 送貨車輛須照管理人員之指示停靠。 裝修所產生之廢料、垃圾必須適當地移至圍牆外收集,並由承包商每日負責運走。 裝修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六時止,如欲超時須先通知管理室,可延至10時。但振動電鑽等造成噪音之工作,下午六時後禁止使用。

十一、公共設施管理 1、 大門管理: 本大廈大門廿四小時關閉,出入須出示識別証,由管理員管制開啟,並請各位住戶順手關 上。 訪客須經管理員洽詢住戶,確認後方使開門,並須作訪客登記。 夜間二十三時至凌晨七時禁止會客。 裝修人員,比照訪客辦理登記。 2、 地下停車場管制: 請各住戶依登記之車位停放整齊,不得佔用或妨害其他車位權益,停車位之分配依中華頌空地公共設施及停車位使用同意書。 進出車輛使用限制依中華頌停車場管理辦法。 3、 健身房、兒童讀書室、球場、乒乓球、撞球室: 離開座位時須隨手整理、清潔桌椅,最後離去者須檢查並關妥所有電器。 發現運動器材或設備毀損時,請向管理室檢舉或通知。 使用撞球、羽球、乒乓球具,至管理員室登記領取,使用後歸還。 十二、公共秩序與公共安全守則 1、 住戶部份: (1) 住家不得在外部安裝招牌(店舖除外,但設計須不得破壞大樓美觀且經管理委員同意)。 (2) 住戶內部裝璜(修)不得破壞建築物,而影響本身及整棟大廈之結構安全,否則管理人員有權阻止工作人員進入施工。 (3) 不得在公共走廊懸掛名(招)牌。 (4) 不得裝設侵越公共空間之鐵門、鐵窗與其他搭建物。 (5) 若基於安全原因需在外部或陽台裝設鐵窗時,應由管理委員會訂出統一型式,各住戶一體遵行,以保持建築物之美觀及價值。 (6) 各住戶不得佔用公共場所或在梯間走道堆置傘架、傢俱、空箱等任何物品而妨礙正常使用。 (7) 未經管理委員會同意禁止於建物外牆破壞或改造。 (8) 各住戶不得任意在門外或公共場所設置神位及燃燒香紙。 (9) 搬運傢俱時應注意電梯載重量及尺寸,若有擦損電梯,屋主或使用戶應負責賠償。 (10)垃圾應放入塑膠內密封後,放置大垃圾箱內,由垃圾清運承包人員按時清理。 (11)各住戶陽台圍牆上,不得擺設盆栽,室內外所有排水管道口,過濾網勿取下,以免埋塞排糞管道。 (12)本大廈內不得飼養家畜,而寵物之飼養以不妨害他人為原則,若有住戶提出檢舉並經過住戶委員會過半數同意,則不得飼養。 (13)易燃性、易爆性等危險物品,不得攜入及存放。 (14)各住戶切勿堵塞防火道,不得任意破壞一切消防設備。 (15)各住戶之排水道均裝設於板之下(即樓下住戶的天花板上),如遇天板漏水情形(確屬排水管漏水),應請樓上使用戶僱工修復,不得拒不受理。 (16)對講機、公共天線、防盜系統等原始設計之水電管道,不可因室內裝璜而更換位置或封閉以免影響日後之檢修工作。 (17)屋頂水塔,電梯機房等重要公共設施場所,亦為火災脫困疏散待救要地,各住戶不得堆積雜物,以保安全。 (18)各住戶外出時,應關妥門窗。若發現不認識或可疑人員徘迴時,請通知管理室處理。 (19)各住戶平時多關照多聯絡多認識,以防止宵小竊盜。 2、電梯部份: 本大廈電梯係採用自動控制操作,使用人應共同注意珍惜維護,並請勿於電梯內吸煙、吐痰、 塗畫、抛棄廢物、損壞及放置,不必要之裝設,嚴禁超重,須按規定之人數乘座,並不得張 貼廣告。 電梯為專供載客之用,原則上上班時間內以載客為優先,貨品傢俱應盡量於夜間或下班時間 載運,急要者應利用載客之間隙時間載運。 不得用電梯裝載超重或體積龐大及不潔與異味物品。 3、電力部份: 使用電力不得超過負荷。 電熱器用畢後,應立即關閉。 電燈用電不得變更為其他用途,以免電負荷發生危險。 不得任意操作自備發電機(及附屬設備)。 為維護用電安全,非經本大廈管理中心許可,並經電力公司安全檢查認可,不得加裝電線、電管。 4、防火、防盜部份: 煙蒂應棄置於煙蒂桶。 不得在本大廈內燃燒紙物。 如發現火災,速即使用就近滅火機或消防栓加以撲滅,並通知管理室處理。 各住戶請經常自行注意防止竊盜、檢點門戶實施守望相助,若發現竊盜除迅速報警外,並通知管理室協助處理。 5、環境衛生維護部份: 為保持本大廈空氣新鮮燃料以瓦斯為主,電力為輔、住戶不得使用煤炭、柴油、重油等污染空氣之燃料。 非經管理中心同意不得任意私設廚房。 不得儲存散發臭氣及有毒性之物品。 不得隨意吐痰或吐檳榔汁,抛棄果皮紙屑與廢物。 6、其他公共安寧部份: 不得製造噪音,影響他人安寧。 不得存放易燃性、爆炸性等危險物品。 請保持本大廈內、外觀完整,不得在大廈四壁內、外公共處所任意張貼、懸掛或繪畫廣告。 公共處所如電梯口、樓梯、騎樓、巷道、通路等,禁止堆置雜物或傢俱貨品,否則管理人員得以廢物行處理。 保持內外觀瞻,不得在樓下窗口或公共場所晒衣物。 本大廈內不得聚賭,酗酒或其他違法犯紀行為。 不得隨意破壞本大廈建築物或其他搭建物。 十三、本大廈各項公共設備,如已使用超過年限或因設備經過多年須要修護或換新時,經大廈管理委員會會議決定後,由管理中心修理或更換之,其費用由各住戶(所有權人)共同平均 (按坪數)分擔,其應攤費用如有不履行繳納使其他各層住戶(所有權人)蒙受損失者,概由該不履行者負責完全賠償責任。已毀損或危及安全必須更換之設備或金額於五仟元以內之開銷,得授權主任委員決定之。(100年1月增訂) 十四、緊急事件處理措施 火警發生時,應保持鎮靜,將確實位置及火勢大小通知管理員,若火勢尚未漫延,先即用就近之消防設施滅火,否則按下火警警鈴,由管理員撥一一九請求救授。 聞火警警鈴響时,人員務必由安全梯疏散,視火劫大小,電梯將管制使用,以防止電源中斷或設備破壞,致懸在空中受濃煙窒息之慮。 管理人員發現火警訊號或接受通知時,務必前往暸解,再通知一一九,然後管制電梯,管制大門口車輛以待消防車停靠。 煙霧濃密時,應儘量貼近地面,並以濕毛巾遮蓋口鼻,若所有安全梯均被煙火阻絕未及時逃往樓下者,則應向樓頂暫避等待救援。 地下一樓為空襲避難所,各住戶不得於樓梯間及車道堆積雜物。 空襲疏散時,請將車關妥,以防宵小乘亂潛入行竊。 發現竊盜立即一一0報案,並通知管理室處理,切勿移動現場任何物件,等待警方到場處理。 發現停電情況,請通知管理員查明原因,若使用蠟燭照明,離開前先要熄滅蠟燭並將門窗上鎖。 颱風時請各住戶縳緊容易被風吹倒之物件,並緊扣門窗,管理員得視情況關閉一樓門窗,由地下一、二樓進出。 第伍章 罰則 十五、本大廈之住戶應按時繳交管理費、維護費、如逾期繳納則每天加收百分之一滯納金,直至改善為止。滯納金以百分之五十為上限。(100年1月增訂) 十六、住戶如有違反前列規定者,均願處理至恢復原狀或全數負責賠償,所需費用及因執行時損及他人財物,均由該住戶全數負責。 十七、凡住戶滯繳管理費逾期二個月管理服務人員得以電話口頭告知;並由管理服務人員黏貼催繳單於門扇上,視同達成催繳告知程序:逾期三個月則編列清單公告之,並寄出存證信函,當月16日晚間零時進行晶片鎖碼,停止其享有管理服務之權益;逾期四個月訴請法院支付命令強制執行。(100年1月修訂) 十八、本大廈任何費用如由租用戶繳費而租用戶拒繳時,仍由產權所有人負責繳交。 第陸章 附則 十九、本組織章程及管理規則可視需要,由住戶大會討論修訂,但需經大樓設計總戶數二分之一 同意。其他有關管理辦法由管理委員會通過後實施。(100年1月修訂)。 二十、臨時事項授權主任委員,以通告方式公佈實施,若需長期執行仍需交管理委員會議決。 廿一、本規則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有關法令辦理。 廿二、本管理組織章程及管理規則經大樓設計總戶數二分之一住戶(所有權人)同意後生效,並呈報政府主管機關核備,修正時亦同。(100年1月修訂) 廿三、有關本組織章程及管理規約,有違反或爭訟時,未裁定之前,可先循所在地調解委員會調解,若仍有爭議,應以台南地方(簡易)法院為第一審法院。(100年1月增訂) 廿四、委員會出席之委員,受委任者必須具有委員之資格,不具表決權。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必須具備區分所有權人暨住戶資格。(100年11月20日增訂) 廿五、非本社區住戶不得參加或受委託出席大會。 廿六、管理委員會委員與住戶因公務訴訟(如:排除侵害、妨害自由、竊盜、恐嚇、傷害),經管委會同意後,其訴訟費用(含律師費)概由大樓公共基金支應。 委員在任期中發現前(本)屆委員若有不法情事,應依法追究其責任。(102年1月6日增訂) 廿七、廠商簽立合約,必須經由公開議價以及委員會多數同意,由三家廠商公開議價,不可單獨擅自與廠商簽約,期限以一年為限。(基地台除外) 廿八、委員提告委員會,原告人即自動喪失委員職權。(100年11月20日增訂) 廿九、房屋仲介公司受住戶委託買賣房屋成交時,管理委員會應對仲介公司收取公共電費回饋金1,000元,納入大樓公共基金收入。(103年1月5日增訂) 三十、凡為處理社區公共事務赴相關公家機關者,經檢附相關憑證每次補貼往返交通費300元。(103年1月5日增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