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組織章程與管理規約

第貳章 組織與職務(任務、職責)

四、本大廈由住戶組成住戶大會推選委員成立管理委員會並置管理中心執行大會及委員交辦事項。

五、住戶大會之組成與職責

本大廈住戶大會之組成與職責。 本大廈住戶大會由全體住戶(所有權人)及空屋屋主所組成,於每年一月由主任委員召集,其議案表決以原設計戶為單位,經出席戶數過半數同意,方得以通過執行。(所有權人如無法出席,得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住戶大會,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開臨時大會

  1. 選舉、罷免、管理委員會委員。(召開所有權人大會當日選舉下屆委員,採不記名投票方式,以得票數高者一名出任該棟委員,若得票數相同,以抽籤決定,第二高票收為候補委員。)「102年1月6日修訂」

  2. 制定、修改本大廈管理組織章程與規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須經大樓設計總戶數二分之一以上人數出席,表決案須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100年1月修訂」

  3. 審議年度管理費收支。

  4. 其他重要事項。

  5. 由住戶大會推派不分梯之「住戶代表」三名,參與管委會之會議,具有發言權,但無表決權。(101年3月4日增訂)

六、管理委員會之組成任務與職掌

  1. 本大廈管理委員會由住戶大會選舉五名委員組成,委員由各棟推選一名,得票數高者出任,第5名不分梯委員,由4位委員選任後,四梯第二名之最高票者擔任,若得票數相同者,以抽籤決定,委員任期一年,主委、監委、財委,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委員,連選得連任,委員會其議案表決,經出席委員半數同意,方得以通過執行。(102年1月6日修訂)

    1-1. 新任委員任期自每年3月1日至次年2月底止。(101年11月11日增訂)

    1-2. 同一任期內兩位以上委員,任期未任滿即同時辭職,經管理委員會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其辭職屬惡意行為,嚴重影響社區安全發展,自下屆起連續5年不可再擔任委員。(101年11月11日增訂)

  2. 於管理委員會置: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1名、財務委員1名、監察委員1名、一般委員1名。主委、監委、財委於委員改選後,從委員當選名單中,由大會表決,分別擔任上述職務。其餘職務委員由委員互選產生。非住戶之區分所有權人不可擔任主任委員、 財務委員、監察委員。(102年1月6日修訂)

    前項委員及主任委員之出任均為無給職,任何委員如因轉讓行為喪失所有權或欠繳管理費三期以上(含三期),及開會無故缺席累計三次,違反本規約者,經委員會決議通過,喪失其委員資格,出缺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之。

  3. 委員會每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100年1月修訂)

    3-1. 中華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移交清冊

     (A)新舊委員交接
     (B)新舊財務委員移交清冊
         甲、廠商合約
             1、會議紀錄 2、管委會用章 3、國稅局負責人變更登記申請書 4、住戶建物謄本 5、大樓規約 6、車位資料冊 7、住戶資料冊 8、晶片感應器 9、定存單活儲存簿 10、收費總表
         乙、有關帳冊保存10年,如有毀損需負刑事責任。
         丙、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委員,其已充任者,即當然解任。若有必要,委員本人得簽署同意書,以供管委會向相關單位查詢個資。
             1、曾犯詐欺、恐嚇、背信、侵占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令、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期之宣告,服刑期滿未逾二年者。2、曾服公職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3、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4、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二年者。5、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6、擔任委員者須提供個人資料,供警局查核。(101年3月4日修訂)
         丁、住戶大會每年召開一次。
         戊、有重大工程金額超過五萬元(含保全),需經過住戶大會住戶過半數同意,始可進行。(101年3月4日修訂)
         己、被選舉人必須為區分所有權人或其配偶,且居住大樓內,以利協調處理事務,承租戶不得參選委員。(100年11月20日修訂)
    
  4. 管理委員會任務如下:

    1. 規則維護本大廈之各項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事項。
    2. 促進本大廈住戶之友誼與互助及排解糾紛。
    3. 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災害防救。
    4. 僱用及解僱管理員,並督導其執行任務。
    5. 舉報大廈內影響治安動態。
    6. 其他有關本大廈安全維護之管理事項。
  1. 管理委員會之職掌:

    1. 大廈管理組織章程與管理規則修訂之審議。
    2. 依本規約針對大廈管理需要訂定管理辦法及修訂之審議。(100年11月20日修訂)
    3. 對大廈管理中心改善建議案執行之審議。
    4. 經費預算與決算之審議。
    5. 委託管理員為執行管理人。
    6. 主任委員:

A、 綜理大廈管理服務全盤事宜。 B、 執行管理委員會議決議,並督導管理員推行。 C、 策劃與督促大廈管理改善發展事宜。 D、 主任委員為大廈管理服務之計劃、督導者,對外代表本大廈處理公共事務,對內督導本大廈管理服務之推行,除對預算以外之收支必須經管理委員會事前審議通過外,管理員之僱用、解僱與一般正常例行經費及人事處理賦其權責,俾克事功直接向管理委員會負責。 七、本大廈委託數名管理員組成管理中心或委託專業管理公司組成管理中心。另聘清潔員清掃本大廈。 1、管理中心管理員任務,如下: 負責本大廈內各項公共設施安全、公共安寧及環境衛生之維護。 負責各本大廈內巡邏守望,協助維護治安、防竊、防盜、防火。 協助住戶之急難救護及災害防救。 舉報違規營業及公共危險物品之製造、儲存或使用。 設簿登記該處所內住戶人口。(含訪客) 負責與當地警察機關保持聯繫。 其他委員會約定之服務事項。 負責守衛安全管理公共設施之清潔維護、郵件代收、電話費代繳、垃圾清運等職務。 每月定時收齊管理費後交由財務委員保管。 各位住戶之流動予詳細登記,並保有各住戶電話以便急事連絡。 2、管理員應年滿廿歲以上,身心健全,品行端正,僱用時,送請鄉(鎮、市、區)公寓大廈及社區安全管理輔導組,轉報直轄市、縣(市)民間守望相助規劃輔助備查。 3、清潔員應於每日 點以前把垃圾置放一樓,並打掃樓層。